商標侵權案例
發(fā)布時間:2019-06-26點擊量:199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
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zhí)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
檢查,發(fā)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
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zhèn)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
《個體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從
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
人購回該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fā)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
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
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
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
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產
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
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
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qū)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
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
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
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guī)定構成要件,已構
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
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
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
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
10萬元以下”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
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后,我局立即組織執(zhí)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
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采取了扣留強
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在
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采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
視,先后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
先后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鐘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
應當用《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
定》第九條規(guī)定規(guī)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
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
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
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
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
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不適用以《若干規(guī)定》來規(guī)范,應當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于傍名牌行為是否侵
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
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币?guī)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并通過
案審會討論認定。執(zhí)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
商機關協(xié)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xié)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于2010年6
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
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
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于執(zhí)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
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后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
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
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
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chuàng)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
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
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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